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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与成立要件分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8年9月11日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http://www.jhjzqzwls.com/

  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对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那就表明在实践中行使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这样是为了防止债权人的越权,侵害债务人的权利,那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与成立要件分别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合同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2]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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