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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日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http://www.jhjzqzwls.com/

票据保证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是确定保证人身份及承担票据责任的依据。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必须与被保证人承担同等的票据责任。保证人签章是保证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该事项,保证无效。
  
 保证日期 
 
  保证日期是指保证人作成保证的年、月、日,该记载事项是保证行为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票据上欠缺该记载事项,票据保证仍然有效,可以通过法律上的补充规定以确定保证日期。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未记明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为其作成保证的日期。
 
 保证人名称及住所   
 
  票据上记载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目的是为了便于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理论上,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等责任。因此,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以确定其责任的内容。该记载事项是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票据欠缺该记载的,票据保证行为仍然有效,保证人究竟为谁提供保证,则应依法律的补充规定确定。按票据法规定,未记明被保证人的,视为为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保证。 
 
 “保证”字样   
 
   “保证”字样在票据理论上称为保证文句,票据保证是诸项票据行为中的一种,必须在票据上作明确的记载。 
  《票据法》规定保证文句为保证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如果票据上没有该项记载,那么该保证行为无效。
保证文句的记载方法,一般是写明“保证”字样,至于其记载位置,《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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