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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应用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 2018年7月26日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http://www.jhjzqzwls.com/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应用
  (一)定期给付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
  如前所述,分期履行之债分为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和定期履行之债,本条对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已经论述,那么定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能否适用本条规定呢?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用定论,理论界一般认为应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理由即是定期履行之债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每笔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司法实务界一般认为应当根据该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原因又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定期给付之债,由于其系在同一合同项下订立、基于同一债务原因产生,故各债务虽因时间经过而产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权利人基于对同一合同项下同一性质的债权最后履行期限的合理信赖,也同样存在为维护当事人之间合作关系而不再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即主张权利的情形,尤其是在履行期限较短的情形下更如此。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实质是对于非同一笔债务,在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同一性质的债务分期履行,或者说,在同一合同项下,基于同一债权原因产生的债务。
  由上足以见得司法实践中未采用理论上的的通说,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
  第一,考虑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其本身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在具体制度的设计和适用上,我们做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和考虑,才能真正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衡。
  第二,考虑到该类债务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独立性,为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一般而言,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更合乎逻辑。
  第三,考虑司法成本,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合理信赖利益,促进商业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二)滚动支付合同之债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
  所谓滚动支付合同,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实务中约定俗成的称谓,是指当事人只约定总的履行期限、债务总额或者只约定总的履行期限和债务总额之一,为对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进行明确约定,在总的履行期限随时供货、随时结账的一种合同关系。这种滚动给付之债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同于该条所指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但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和该类合同的整体性和难以分割的特点,应当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按照合同惯例,均是在结算后给付货款的,那么,给付货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结算之日起算。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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