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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在执行实务的动用考察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 2018年6月25日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http://www.jhjzqzwls.com/

  诉讼保全在执行实务的动用考察
  执行实务中发现在审判环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比例普遍较小。从我院去年至今年上半年所立的上千件执行案件来看,仅有七八十件实施了诉讼保全。同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种类较为固定,主要是查封义务人的房地产、冻结存款、保险金等。已实施诉讼保全的裁判案件在执行中基本上得到较好的执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表现为,有的案件在法院向义务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迫于诉讼保全措施的实施,义务人能自愿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如(2003)睢法执第95号执行案件,由于在审判阶段权利人孙海英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义务人马建对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睢宁县支公司享有的保险金赔偿款3万元。后在执行中,义务人马建强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该案得到顺利地完全执结。
  有的案件,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义务,执行员根据诉讼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存款或收入采取拍卖、变卖、划拨、提取等措施,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但有的案件加实施诉讼保全,但由于1、保全标的交易能力差,即在市场上属滞销商品;或者保全标的购买环境差,如无安全感、商机低下等;还有的保全的财产根本就没有市场,如农村的房地产,临近报废的车辆、设备等。2、保全措施的不适当,如应采取扣押措施而采取查封措施,降低对义务人财产的控制程度等。3、就同一案件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一性,如对义务人的财产仅采取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单一措施。若义务人具有多种可供执行财产,在诉讼保全时可采取多种保全措施,即在裁判确定的给付范围内,可以查封义务人相关财产,也可以扣押、冻结义务人的其他财产,或限制义务对其到期收益的支取,或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限制义务人的债权人对义务人清偿到期债务。另外,对裁判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缺乏对担保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上诸原因都将障碍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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