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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司法解释出台看点之一没有产权证也能当业主

发布时间: 2018年5月5日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http://www.jhjzqzwls.com/

    本文讲的是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王女士购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但开发商因为手续不全等原因,迟迟未能给王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证。一年之后,王女士因楼内公共部分的使用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争议,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还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无权对该公共部分提出要求。...
    两部司法解释出台看点之一没有产权证也能当业主
    [案例] 王女士购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但开发商因为手续不全等原因,迟迟未能给王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证。一年之后,王女士因楼内公共部分的使用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争议,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还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无权对该公共部分提出要求。
    “业主”是物权法第6章中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但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本案王女士究竟算不算物权法规定的“业主”?业主身份的界定标准,在此次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司法解释确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这是界定业主身份的一般规则。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购买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前述人群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这部分人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以及共同管理权的行使需求更为强烈,与其他业主之间的联系程度也更为直接和紧密,因此有必要对其“业主身份”问题进行特别规定。
    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司法解释明确,对这种情形下的业主身份,可以认定其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业主”。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既可以有效地统一司法评价标准,也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精神,适应现实生活。同时,还可以引导这部分人及时办理物权登记。
    如果物业服务纠纷是由于业主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引起的,是不是也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物业服务纠纷常常会涉及到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该物业使用人虽然不是业主,但其居住生活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也应当受到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解释对物业服务纠纷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因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处理。
    本案还涉及到实践中围绕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纠纷问题。一个小区或一栋住宅楼内的哪些地方属于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及电梯、水箱等。此次司法解释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为了便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纠纷,特别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按照“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业主共有”的思路,司法解释还专门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和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都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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