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债务知识

利息约定还款日期不清 民间借贷问题真不少

发布时间: 2018年4月7日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http://www.jhjzqzwls.com/

  利息约定还款日期不清 民间借贷问题真不少         近年来,个人之间、个人与一些公司、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在满足了许多人急需资金要求的同时,民间借贷活动处于无序和自主发展中,存在许多亟须规范的问题。

    问题 1利息约定不明

    济南市民王某于2006年8月向亓某借款5000元,当时王某给亓某立下借据,约定“月息一分”。然而到期还款计算利息时,二人却发生纠纷,亓某要求按每元每月一分计算,而王某却说按每元每年一分计算。二人为此闹上法庭,2009年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责令王某偿还亓某借款本金,并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为止。

    除利息外,在还款时间上也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不好意思斤斤计较,有的直接就写“年底还清”,也不写是哪一年的年底;有的写“秋后还清”,没有具体的期限,理解起来容易发生歧义。

    问题 2“君子协议”说不清

    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 君子协议”了,有些出借人认为借贷不会出现问题,就不让借款人写借据,当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无法起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借款人将款还给出借人时,嘱咐出借人将借据撕毁,而出借人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照办,最后竟惹出一场官司。特别是当借款人不能一次性还清借款时,出于内疚的心理,不让出借人在收到部分钱后写收条,而出借人之后不承认时,借款人也只有吃“哑巴亏”。

    问题 3担保人名称随便写

    借贷就少不了担保,记者从济南几个基层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民间借贷出现担保问题的很多。有人把“担保人”写成“证明人”或“见证人”,还有人把“介绍人”又写成“保证人”,那么在出借人起诉时,选择谁为被告就成了一个问题。

利息约定不明  还款日期不清

    其实民间借贷纠纷并不是不可避免,但一些细节问题必须注意。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赵建华律师提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掌握“先小人后君子”的协议,哪怕是亲朋好友,借钱时也最好不用“口头约定”、“君子约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借款时应书写借条,还款时不忘讨回借条,如果还款时出借人未将借条带在身上,让出借人收钱后写个收条予以证明也是可以的。

    二是借款合同尽量规范一些,包括借款的数额、利息的计算、还款的时间、还款方式等。计息和还款时间要明确具体;利率表述应清楚,并且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是及时追索借款,只要借款人逾期不还,或发现其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就立即将其诉诸法律,从而也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已过而痛失胜诉权的现象。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hjzqzwls.com/news/view.asp?id=910796143260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