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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发布时间: 2017年7月14日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http://www.jhjzqzwls.com/

债务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的履行。
 相关法条: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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