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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的 另一方对共同债务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 2017年6月29日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http://www.jhjzqzwls.com/

    本文讲的是夫妻一方死亡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的 另一方对共同债务连带清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并不能够因此免除债务。在这里不适用《继承法》当中“不继承财产就不继承债务”的原则。因此,能否举证证明所欠债务是已经死亡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举证不能,就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生存的配偶继续承担全部债务。而法律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在生存的配偶方面,债权人几乎无需举证。
    法律将下列情形列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果生存的配偶能够证明属实,可以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仅能够以债务人的遗产为限,主张和实现其债权:
    1、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2、债权人与欠债配偶明确约定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3、债权人知晓该债务系欠债配偶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4、该债务为债权人与欠债配偶恶意串通形成的;
    5、该债务形成于欠债配偶结婚登记之前,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被用于欠债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6、根据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于欠债配偶的个人债务的。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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