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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合同验收与证据保存

发布时间: 2017年6月19日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http://www.jhjzqzwls.com/

  案情回放:
  a霓虹灯公司与b进出口公司于2006年3月签订加工制作合同,约定由a霓虹灯公司为b进出口公司制作霓虹灯箱广告牌一块,工程总造价为1.6万元,b进出口公司预付定金6000元,安装完毕后5日内组织验收,超过此期限未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1万元。合同签订后a霓虹灯公司依约完成了灯箱制作,但b进出口公司一直拖欠1万元尾款未付。故a霓虹灯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进出口公司给付工程款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b进出口公司辩称:a霓虹灯公司安装的霓虹灯质量不合格,使用过程中全部报废,并且a霓虹灯公司在完工后一直没有证明其安装的工程质量合格,因此不同意a霓虹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原告应当在安装完毕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逾期则视为验收合格。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向被告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因此法院依法判令b进出口公司给付a霓虹灯公司工程款1万元。
  法官点评:
  1、合同中的验收条款要谨慎制定
  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的验收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订作人、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此类合同中,验收是成果接受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如果成果接受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验收,视为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验收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b进出口公司需在安装完毕后5日内组织验收,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应当付款。b进出口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在5日内验收不合格,故其主张a霓虹灯公司安装的灯箱质量不合格不能作为不付款的抗辩理由。
  2、举证责任的分担
  成果接受方在验收期限内应当进行验收,同时应当对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期间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b进出口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也不能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5日验收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因此b进出口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3、提高证据意识
  在经济往来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使用口头、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法律意识比较淡漠。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涉及诉讼,举证就成为了困难。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培养证据意识,如本案中,b进出口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可以采用传真、邮寄、电话录音等方式,使该证据更容易保存下来,因为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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