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债务纠纷

同居分手时出具精神损失费欠条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25日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http://www.jhjzqzwls.com/

         同居10年后双方分手,陈娟认为亏大了“分手可以,请支付精神损失费”。张坚迫于无奈写下欠条20万元。后却没有归还这笔“损失费”,终被同居女陈娟诉至法庭索款20万元。鉴于陈娟虽持借条,却不能说明曾经交付该笔钱款的事实等原因,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陈娟和张坚恋爱同居多年,后由于性格冲突而关系日趋淡薄。陈娟称,在2008年2月4日,两人从外地回到上海准备结婚,但遭到张坚的拒绝。“你不同意结婚,就要把双方的关系说说清楚。”对于陈娟的问话,张坚未置可否。于是,陈娟便称双方相处这么多年,自己付出了这么多:“我还曾汇款30万元到张坚的帐户上。”由于双方僵持不下,陈娟便要求张坚支付多年来的精神损失费。张坚无语之中,同意写个借条。当时找不到白纸,就随手在一个香烟盒上写了欠条:“今欠陈××精神20万元正,2008年2月归还”。写毕,张坚想想不妥,便把“精神”两字划掉了。但是,直至今年年初,张坚仍没有支付这20万元的意思,于是,陈娟便将张坚诉至法庭,诉请本金和利息。
  张坚辩称,与陈娟同居了10年多。期间怎么可能向她借款。该欠条是在2008年分手后,陈娟要求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才写的。但这是非法债务,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的交付直接影响到民间借贷关系的生效。但在本案中,就双方间的借贷关系,陈娟仅提供了张坚出具的欠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借款的事实。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hjzqzwls.com/news/view.asp?id=862055833596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